(2016)浙07民终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邵志豪、田宇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邵志豪,田宇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志豪,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村邵村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宇航,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新垅村*号。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志豪、田宇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