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5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文萍、曾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萍,曾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萍,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曾宏,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66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宏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1310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