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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施亮与管利民、夏春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亮,管利民,夏春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456号之二原告:施亮。被告:管利民。被告:夏春红。本院审理原告施亮与被告管利民、夏春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施亮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4560元(原告施亮已预交),由原告施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