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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姚加兴与童建军、侯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兴,童建军,侯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7184号原告: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童建军,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侯洪英,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姚加兴与被告童建军、侯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加兴于2016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童建军、侯洪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童建军与被告侯洪英于201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12日,被告童建军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建军、侯洪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加兴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被告童建军、侯洪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