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葛永忠与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忠,李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4民初396号原告葛永忠,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李向阳,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宾川县。原告葛永忠与被告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李向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告李向阳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向阳仍未到庭,原告葛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永忠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李向阳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一段时间,时间未定还款期限。按照双方达成协议,按每月3%利息支付给原告事实,向原告一次借款人民币现金(小写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当面点清现金借款数额,准确无误后,写下借条并签字及加盖手印确认,被告口头承诺2015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向我借款时我确实没有钱,我是从朋友手中借款后借给被告的,由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我就将款项还给了我朋友,当时向我朋友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为7%,2014年12月,我就偿还了我朋友的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没有向我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4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2014年1月8日起按约定3%月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承担车旅费2000元。被告李向阳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针对本方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姓名为葛永忠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附李向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银行账号)(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情况)。本院依法出示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向李向阳之妻张品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经质证,原告方认为本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认为法庭出示的证据真实,但是张品陈述不清楚借款不属实。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李向阳未到庭,依法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庭出示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庭审及质证,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李向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葛永忠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葛永忠向李向阳介绍由聂登寿借款,并写好借条,李向阳在借款人处签字,葛永忠在担保人处签字,将出借人处留空,后聂登寿不同意直接借款给李向阳,故将50000.00元借予葛永忠,由葛永忠借给李向阳,后葛永忠在出借人处签了本人姓名。借款后,李向阳未向葛永忠偿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查明,借条上载明的担保人及出借人均为葛永忠系因葛永忠介绍李向阳向聂登寿借款并以本人为担保人写好借条,后聂登寿不同意直接借款给李向阳,而将款项交给葛永忠,由葛永忠借款给李向阳,故该债务实际上为李向阳向葛永忠借款。借条未明确还款日期,故葛永忠可以向李向阳主张还款,对借款50000.00元李向阳负有法定偿付义务,故葛永忠提出由李向阳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月利率为3%,属于约定利息过高,本院依法调整月利率为2%。对于原告主张的车旅费双方未进行明确约定,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向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葛永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自2014年1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葛永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3.00元,由被告李向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单明标审 判 员 张晓英人民陪审员 李为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静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