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金龙小区综合楼一门市1-2-42。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回民小区3号楼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徐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省检察院抗诉,向省高院提出再审。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视审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可持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5)黑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鄂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