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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候明与梁海兔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候明,梁海兔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421号原告冯候明,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被告梁海兔,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候明与被告梁海兔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候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候明以自行与被告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候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候明负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白小彦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