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候明与梁海兔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候明,梁海兔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421号原告冯候明,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被告梁海兔,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候明与被告梁海兔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候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候明以自行与被告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候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候明负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白小彦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