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50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爱兵与丁纲、李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兵,丁纲,李湘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442号原告黄爱兵。被告丁纲。被告李湘兰,系丁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兵与被告丁纲、李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兵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三千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黄爱兵承担。审 判 长 曾志刚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廖 群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