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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50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爱兵与丁纲、李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兵,丁纲,李湘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442号原告黄爱兵。被告丁纲。被告李湘兰,系丁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兵与被告丁纲、李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兵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三千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黄爱兵承担。审 判 长  曾志刚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廖 群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