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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海兵、蔡金金与伊犁置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兵,蔡金金,伊犁置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125号原告:杨海兵,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蔡金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关秀芳,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龙,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置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置金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天山后街三巷九号。法定代表人:亚库甫江.麦米提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努尔塔伊阿吉.斯坎德尔,男,维吾尔族,1954年10月5日生,该公司职员,住伊宁市伊犁街98号。原告杨海兵、蔡金金与被告伊犁置金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面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荆 霞审 判 员  高 峻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