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海兵、蔡金金与伊犁置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兵,蔡金金,伊犁置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125号原告:杨海兵,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蔡金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关秀芳,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龙,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置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置金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天山后街三巷九号。法定代表人:亚库甫江.麦米提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努尔塔伊阿吉.斯坎德尔,男,维吾尔族,1954年10月5日生,该公司职员,住伊宁市伊犁街98号。原告杨海兵、蔡金金与被告伊犁置金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面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荆 霞审 判 员 高 峻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