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阳新县丽华购物广场、陈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新县丽华购物广场,陈丽华,王慧林,徐福洪,徐福君,叶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新县丽华购物广场。被执行人陈丽华。被执行人王慧林。被执行人徐福洪。被执行人徐福君。被执行人叶庆文。申请执行人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县丽华购物广场、陈丽华、王慧林、徐福洪、徐福君、���庆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68783元,未结标的额10687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