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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91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宝丰实业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银行存款(包括杜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等)13598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