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贤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98号罪犯陈贤敏,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贤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贤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贤敏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共缴交罚金一千八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贤敏系累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贤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