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姚广林、白秀婷与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广林,白秀婷,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广林,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秀婷,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者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君,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建营,男,汉族。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祥英代理审判员 郭 娜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