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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姚广林、白秀婷与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广林,白秀婷,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广林,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秀婷,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者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君,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建营,男,汉族。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上诉人姚广林、白秀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祥英代理审判员  郭 娜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