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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86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昌图县某某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86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