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86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昌图县某某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86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制砖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