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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宏发建材销售中心与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宏发建材销售中心,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宏发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千渭星城北十字口。经营者田金雄,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鑫通中央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陆锐明,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宏发建材销售中心与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6年5月20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经提级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丹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