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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捷与李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捷,李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2832号原告李捷,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李捷与被告李丽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王建伟以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6万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与王建伟一起到其处,让其将车给被告,由被告归还王建伟所借款项,被告给其出具借条,后其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6万元及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李捷现金陆万元整,于2015年6月20日还清,本人愿意用豫U×××××作抵押。李丽”,现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6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6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6万元的违约金,因借条中约定上述款项于2015年6月20日还清,现被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故被告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捷6万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