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书岭与杨卫东、靖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岭,杨卫东,靖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2543号原告:杨书岭,男,汉族。被告:杨卫东,男,汉族,政府干部。被告:靖美英,女,汉族,教师。原告杨书岭与被告杨卫东、靖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书岭,被告杨卫东、靖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书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1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至2016年,二被告数十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1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被告杨卫东、靖美英辩称,借款和利息情况属实,目前经济困难,请求按月息1分计息。原告同意按月息1分计息。原告杨书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被告杨卫东、靖美英出具的借据一张,经被告杨卫东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依法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日,被告杨卫东、靖美英向原告杨书岭借款本金31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后被告杨卫东、靖美英未还本息。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将被告杨卫东在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官屯支行62×××52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靖美英在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楼支行62×××45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由原告所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杨书岭与被告杨卫东、靖美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同意被告按月息1分计息,属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卫东、靖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书岭借款本金3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上述过付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河分社。)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由被告杨卫东、靖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