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王日升、王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王日升,王木英,李贤海,XX英,乐开春,王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7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长富路西山商贸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7652604-5。代表人:黄乐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明,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告:王日升,男,汉族,1975年5月2出生,住沙县。被告:王木英,女,汉族,1976年10月16出生,住沙县。被告:李贤海,男,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XX英,女,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乐开春,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沙县。被告:王妹英,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沙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王日升、王木英、李贤海、XX英、乐开春、王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增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