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吕雅青与陈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雅青,陈灵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186号原告:吕雅青,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灵华,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吕雅青与被告陈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480元及利息2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计算方式明确为: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5.1%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吕雅青于2015年底至2016年初受被告陈灵华雇佣从事服装美工。2016年1月30日,被告陈灵华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13482元,约定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3482元,于3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后被告支付了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灵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吕雅青工资104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33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5.1%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由被告陈灵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