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34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经响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苏09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滨代理审判员 陈杰代理审判员周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玉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