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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良与李有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李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464号原告:郭良。被告:李有祥。原告郭良与被告李有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郭良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郭良负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