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7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郭小琴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郭小琴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2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郭小琴,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郭小琴民间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交纳8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刘 茜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