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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娟娟与韵旭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娟,韵旭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民初980号原告:刘娟娟,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92********,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大北村农民,住本村新南街2户。被告:韵旭菲,男,1992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92********,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大北村农民,住本村新南街一巷2号。原告刘娟娟与被告韵旭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娟娟、被告韵旭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韵紫钦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3、原告放弃分割双方共同财产;4、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双方按照本地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生育儿子韵紫钦,现年4岁。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未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长期无法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被告对原告毫不关心,十分冷漠,原告生病期间也只能自己照顾自己,被告从来不闻不问。而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一点小事辱骂原告,甚至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生性懒惰,不能踏实工作,好吃懒坐,好逸恶劳,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其收入本就微薄,还把大部分挥霍在打麻将上。原告为了维护家庭完整,多年来对被告忍气吞声,希望被告能有所悔悟,但被告至今没有任何改变,被告的行为令原告心灰意冷,精神抑郁,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对原告来说是莫大的精神折磨,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婚姻无法维持,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韵旭菲辩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举行典礼仪式,补办结婚登记,和儿子的出生情况属实。婚后确实吵闹过,但没有过家庭暴力,双方不能过了,但是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有病需要看病治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双方按照风俗举行结婚典礼,2014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11日生育儿子韵紫钦,现年4岁。2016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至今。孩子现在跟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称因为孩子有病还需要看病,所以不同意离婚,并称双方有共同债权,原告的姑父于2012年向原、被告双方借款7万元,原告认可存在债权,但原告的姑父已经偿还约3.8万元了,剩余债权约3.2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经过两年多的相处,婚后共同生活也两年有余,并育有一子,已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婚后因日常琐事争吵,主要是双方年纪较轻,缺乏生活经验,遇事不能冷静处理,不能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特别是被告不能多关心体贴原告,不能和原告共同担当起家庭重任,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况且原、被告的婚生子尚小,格外需要父母的关心和呵护。今后只要双方能不计前嫌,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娟娟要求与被告韵旭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辛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