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世杰与裴东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世杰,裴东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28号原告:成世杰。被告:裴东镇。原告成世杰与被告裴东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世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