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世杰与裴东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世杰,裴东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28号原告:成世杰。被告:裴东镇。原告成世杰与被告裴东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世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