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与郑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郑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254号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阳光骊景2幢4单元2-A。法定代表人:梅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云强,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云强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明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