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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国华、天台县福强页岩多孔砖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华,天台县福强页岩多孔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1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国华,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天台县福强页岩多孔砖厂,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晚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7973117-1。法定代表人刘普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劳人仲案字(2016)第013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做出(2016)浙1023执15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周国华等46人工资合计90734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天台县福强页岩多孔砖厂所有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