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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其、王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其,王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0972号申请人: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39-1号香江花园四号写字楼26楼、27楼。法定代表人:黄治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远兰,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文,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其,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王洁,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玉其、王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玉其、王洁名下价值人民币129760元的财产,担保人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名下在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担保账号61×××65内存款人民币12976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担保账号61×××65内存款人民币129760元;二、查封被告王玉其、王洁名下价值人民币12976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春海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