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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28号。法定代表人林严,总经理。被执行人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1栋2单元7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利,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7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1745919.88元及利息9593926.13元,案件受理费1976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8409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99712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眉山市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宝生代理审判员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守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