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天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天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936号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696-1。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琳,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天怀,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天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