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大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平、顾仁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李晓平,顾仁崇,大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3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负责人:李连成,系该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李晓平,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告:顾仁崇,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大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207-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2034-0)法定代表人:曲在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积洋,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诉被告大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平、顾仁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6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李晓平、顾仁崇承担(已履行)。审 判 长 赵建强审 判 员 韩 蒸人民陪审员 张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