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0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光新与毛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新,毛玉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861号原告:刘光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新,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玉芬。原告刘光新与被告毛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毛玉芬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