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濮跃东与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跃东,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姜锦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3963号原告:濮跃东,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甫,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456号。法定代表人:罗来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亚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锦杨,居民。原告濮跃东诉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湖公司)、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五岛公司)及姜锦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跃东的委托代理人陈兆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湖公司、五岛公司、姜锦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濮跃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0376元。2、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姜锦杨聘用原告在涟水县××期水下工地上做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姜锦杨和山湖公司共计欠原告工资款30376元,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打了欠条,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0376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被告山湖公司、五岛公司和姜锦杨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4月8日被告五岛公司将涟水县五岛湖公园建设一期工程发包给被告山湖公司承建,被告山湖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姜锦杨,被告姜锦杨作为实际施工人又聘用原告等人在工地上做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姜锦杨合计欠原告工资款30376元,并制作了工资款证明,由被告姜锦杨签名确认,情况属实。被告山湖公司的项目部在欠资款证明上盖章签证,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款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款证明、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该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姜锦杨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30376元,并书写了欠工资款的证明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姜锦杨应当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锦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山湖公司、五岛公司给付工资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五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山湖公司,被告山湖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姜锦杨,姜锦杨又聘用原告在工地上做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告山湖公司因违法分包,对被告姜锦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岛公司只在欠付山湖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湖公司、五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3037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锦杨给付原告濮跃东工资款30376元,由被告姜锦杨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被告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姜锦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姜锦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姜锦杨、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五岛湖生态商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戴庆群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