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与程显斌汪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程显斌,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利。委托代理人王义成。被执行人程显斌。被执行人汪东。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显斌、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4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80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曾保全登记为被执行人汪东的辽F634**号大货车一辆,但未能提供该车的下落,本院亦未能查到,现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该车辆于2016年1月27日进行了续查封。目前本案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4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