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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俞树民与李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树民,李爱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2753号原告:俞树民,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芹,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俞树民与被告李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树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蓉、被告李爱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树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6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7万元、19万元、3.5万元、12万元的借条四张。其中7万元借款按照月息4分,付过3个月利息;19万元的借条是2014年3月18日借的款,一年以后重新换的据,没有付过利息;3.5万元条据中有2.5万元利息,1万元本金;12万元的条据中有2万元利息和10万元本金。19万元借款和10万元借款当时都口头约定月息1.5分,重新出具借条后仍口头约定月息1.5分。这四张借条载明的41.5万元一共还过2.5万元,剩余39万元没有还过。李爱芹承认俞树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树民借款39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被告李爱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红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