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荣丰与刘卫峰、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丰,刘卫峰,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2006号原告:张荣丰,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刘卫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经营者胡方和,经营场所:鱼台县清河镇张油坊村村东。原告张荣丰与被告刘卫峰、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中,张荣丰申请撤回对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张荣丰到庭参加诉讼,刘卫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荣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刘卫峰偿还张荣丰借款77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年间,因经营资金紧张,刘卫峰、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数次向张荣丰借款合计77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张荣丰多次催要借款,刘卫峰、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至今未予偿还。刘卫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卫峰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6月29日、7月4日、10月3日、11月12日向张荣丰借款5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2000元,共计77000元。借条上加盖了鱼台县祥源化肥经销部的公章。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此款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卫峰借张荣丰款应予偿还。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起诉后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刘卫峰偿还张荣丰借款7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自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还��该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刘卫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泽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