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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迁锦与舒建军、王季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迁锦,舒建军,王季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247号申请人李迁锦,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舒建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季茹,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李迁锦与被申请人舒建军、王季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迁锦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舒建军、王季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舒建军有车牌号为川A6XX**号的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舒建军、王季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舒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XX**号的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