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8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洪风与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风,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993号原告:郭洪风,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刘艳敏,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五区长江装饰楼。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奕,系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衣景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帅,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法定代表人:由超。委托代理人:张立国,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郭洪风诉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雪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宫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