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平泳与张金川、尤剑桂、尤立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泳,张金川,尤剑桂,尤立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陈平泳。被执行人张金川。被执行人尤剑桂。被执行人尤立锦。申请执行人陈平泳与被执行人张金川、尤剑桂、尤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