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和忠与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忠,丁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662号原告:李和忠,居民。被告:丁倩,居民。原告李和忠与被告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和忠因被告丁倩主动偿还了借款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丁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忠撤回对被告丁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和忠负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