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和忠与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忠,丁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662号原告:李和忠,居民。被告:丁倩,居民。原告李和忠与被告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和忠因被告丁倩主动偿还了借款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丁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忠撤回对被告丁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和忠负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