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执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兆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兆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979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冰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