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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翔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吉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民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584号原告:上海凯吉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民翔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凯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翔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凯吉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凯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鑫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