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王振国、孙加利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国,孙加利,王霞,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美乐食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孙加利、王霞、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美乐食品加工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艺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