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丽莉、柯丁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丽莉,柯丁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浔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徐丽莉,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柯丁保,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赣0403执8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徐丽莉、柯丁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丽莉、柯丁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先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