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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淳申请执行房跟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淳,房跟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淳,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房跟忍,又名房忠信,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张淳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房跟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房跟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淳货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元,执行费24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跟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4执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