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淳申请执行房跟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淳,房跟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淳,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房跟忍,又名房忠信,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张淳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房跟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房跟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淳货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元,执行费24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跟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4执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