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某、李某甲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洋,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个体。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1年10月4日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4年10月5日被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XXX,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涛,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志华,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某甲,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荣常,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专德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慧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刘洋、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XXX、被告人叶某及辩护人李涛、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高志华、被告人苏某甲及辩护人刘荣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莱城区大王庄镇某某村的王某在本村修建冷库,经陈某乙介绍向被告人高某借款10万元(高某和金某一直合伙往外放高利贷,二人平分利息。金某与陈某乙认识),并由李某乙担保。同年12月24日9时许,羊里镇吕元江(由李某乙担保借款给王某的另一债权人)等人找到李某乙说王某跑了,拉着李某乙到大王庄镇某某村王某的冷库去要钱。李某乙到后没找到王某,后陈某乙也过来找王某没找到,即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高某。同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自己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达王某的冷库,大约30分钟后,被告人陈某甲、叶某、李某甲、苏某甲伙同金某(另案处理)乘两辆车也赶到冷库。金某持一把长枪,叶某、李某甲各持一把短枪威胁李某乙还钱,苏某甲手拿大锤到现场。后金某、高某等人将李某乙拉到高某的面包车上,临走时金某在车内朝天打了几枪。高某等人拉李某乙先到其家中,后一块拉着李某乙的对象魏某到羊里镇北留村等李的亲戚处借钱,共借到2万余元交给高某。当日16时许,魏某因照看孩子回家,高某等人将李某乙拉于莱城金某的金家烧烤店(巡警支队东侧),逼着李某乙和家里联系凑钱。因借不到钱,高某、陈某甲、叶某、李某甲、苏某甲等人对李某乙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刀划破李某乙右腿裤子,威胁要挑他的筋,苏某甲还拿大锤威胁李某乙。21时许,李某乙带高某等人到城里李建春处借钱未借到,高某带李某乙到名人会馆住宿。12月25日上午,金某、高某、李某甲、陈某甲、苏某甲等人开车拉李某乙回家拿房产证作抵押,当日12时许,行至羊里派出所门口时,李某乙跳车跑到羊里派出所报警求救。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勘查、检查笔录、证人王某甲、张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后发现其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后再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当时我没有看到他们拿枪逼着李某乙上车。辩护人刘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高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高某是为索要合法的债务而犯罪,主观恶性不强;2、高某系从犯;3、高某未殴打李某乙,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4、高某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高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X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2、李某甲系从犯;3、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李某甲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李某甲系初犯、偶犯;6、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我没有打人。辩护人李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叶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叶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2、叶某系从犯;3、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叶某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高志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陈某甲系从犯;3、陈某甲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刘荣常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苏某甲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苏某甲具有自首情节;2、苏某甲系从犯;3、苏某甲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苏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莱城区大王庄镇某某村的王某在本村修建冷库,经陈某乙介绍向被告人高某借款10万元(高某和金某一直合伙往外放高利贷,二人平分利息。金某与陈某乙认识),并由李某乙担保。同年12月24日9时许,羊里镇吕元江(由李某乙担保借款给王某的另一债权人)等人找到李某乙说王某跑了,拉着李某乙到大王庄镇某某村王某的冷库去要钱。李某乙到后没找到王某,后陈某乙也过来找王某没找到,即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高某。同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自己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达王某的冷库,大约30分钟后,被告人陈某甲、叶某、李某甲、苏某甲伙同金某(另案处理)乘两辆车也赶到冷库。金某持一把长枪,叶某、李某甲各持一把短枪威胁李某乙还钱,苏某甲手拿大锤到现场。后金某、高某等人将李某乙拉到高某的面包车上,临走时金某在车内朝天打了几枪。高某等人拉李某乙先到其家中,后一块拉着李某乙的对象魏某到羊里镇北留村等李的亲戚处借钱,共借到2万余元交给高某。当日16时许,魏某因照看孩子回家,高某等人将李某乙拉于莱城金某的金家烧烤店(巡警支队东侧),逼着李某乙和家里联系凑钱。因借不到钱,高某、陈某甲、叶某、李某甲、苏某甲等人对李某乙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刀划破李某乙右腿裤子,威胁要挑他的筋,苏某甲还拿大锤威胁李某乙。21时许,李某乙带高某等人到城里李建春处借钱未借到,高某带李某乙到名人会馆住宿。12月25日上午,金某、高某、李某甲、陈某甲、苏某甲等人开车拉李某乙回家拿房产证作抵押,当日12时许,行至羊里派出所门口时,李某乙跳车跑到羊里派出所报警求救。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王某通过寨里镇的陈某乙向高某借了10万元钱,让我为他担保。昨天9点左右,羊里镇的吕元江和张明和找我说:“王某找不到了,也联系不上他。”我就坐着吕元江的车和他们一块到某某村王某的冷库,没找到王某。等了大约40分钟左右,陈某乙给我打电话,陈某乙说:“你在哪里呢?”我说:“我在山上呢。”陈某乙说:“正好,我上那里找你去。”过了20分钟左右,陈某乙自己就来了。当时陈某乙见了面就和我要钱,俺俩在冷库门口谈着的时候,来了两辆车,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车牌号是鲁J的,另一辆是黑色小轿车,车牌号是陕A。一共下来了四个人,其中有高某。高某过来就对我说:“借的那个钱得赶紧还。”我知道他说的是王某向他借的10万元。我把陈某乙叫到一边跟他说说这件事,这时候跟着来的那三个男子其中较瘦的高个,大约40来岁的拿着一把长约两米的单管猎枪,连着放了三枪,其中较胖的一个20来岁的小青年咋呼:“谁是担保人?”这个小青年用脚踹我的腿和身上,并且手里拿着一把黑色驳壳枪样式的手枪指着我的头,逼着我上了面包车,另外一个胖乎乎的20来岁的青年也拿着一把驳壳枪样式的枪。当时我和陈某乙、高某还有一个一直没下车的四十六七岁的男子一辆车,当时高某开的车,我们走在后边,那三个拿枪的男子开着小轿车在前面,我没有注意那辆车上是不是还有其他人。当我们刚走下冷库南边的斜坡时,前边那辆车上有人从车西边的窗户上伸出猎枪,并朝天放了两枪。在车上,陈某乙和高某一直要我凑钱,我说:“我得家去想办法给你治钱。”在车上我和他们商量着给我一段时间,我给他们凑钱,但是他们不同意,说是要跟着我,让我去凑钱。到我家后,我还是和他们商量着给我一段时间,但是他们还是不同意,逼着我上车的那个小青年用枪指着我的头,说:“赶紧给我兑伙钱,你上那里去我们跟着你那里。”我下跪给他们求情,但是他们不答应。之后我就先后打电话借钱。打完电话后,我们还有俺对象魏某一块去了北留村,在那里借了2万元。走到东留村村东的时候,我把那两万元给了高某,高某给我打了一张收到条。大约下午4点多的时候,我跟他们商量回三官庙村再协商这件事,但是他们不同意。之后我和那个拿猎枪的高个子、其中一个胖乎乎的小青年坐着小轿车一块去了巡警支队东边的金家烧烤店,我、高某、拿猎枪的那个男子、拿手枪的那两个胖乎的小青年、还有两个人一块吃的饭,这两个人一个较瘦,一个胖乎乎的,大约都在二十五、六岁。过了一个小时后陈某乙来了。在烧烤店里,高某他们逼着我和家里联系要钱,家里说晚上治不到钱。当时高某他们就不耐烦了,除了高某,其他人就开始打我,他们踢我的腿,并且还用巴掌打我的脸,其中在冷库拿着枪逼着我上车的那个小青年拿着一把折叠刀划破了我的右腿的裤子,划了两道口子,没有伤到我的腿,还吓唬我,说要挑我的筋,其中一个小青年拿着一把大锤从店门口过来吓唬我,说要砸断我的腿。我说再去治钱,大约九点半,我和高某、在店里碰见的那两个青年开陕A的车去了在莱城干租赁的李建春家,其他人高某没有让他们跟着,但是李建春没有借给我。之后高某说:“今晚上也不早了,也借不到钱了,咱找个宾馆住下去。”之后我们去了金家烧烤附近的名人会馆住了一晚,我和高某一个房间,高某说:“你今晚上好好想想。”第二天早上吃完饭后回到了金家烧烤。在烧烤店里,大约九点多,高某对我说:“你还欠八万块钱,给你打个单子,你有数就行了。”但是当时没有把原先那10万元的欠条给我,我也没要。后来还是说要我借钱还账拿我的土地证做抵押,十点来钟,陈某乙过来了,俺对象一直不同意把土地证做抵押,这样高某就烦了,打了我的脸,说拉着我到我家拿土地证并签字。我、陈某乙、还有两个小青年,开着一辆老式的黑色轿车去我家,走到羊里镇的中心十字路口时,当车速减慢时我跳的车,并且跑到羊里派出所报了案,这时候大约中午12点左右了。羊里派出所的民警了解也一下情况后把我送到了大王庄派出所。2、证人魏某(被害人李某乙之妻)的证言,证实2011年冬天一天上午,李某乙和我说王某跑了,人家要账的找不到王某了,李某乙去了王某的冷库看看情况,等了一段时间,李某乙和五六个男子到我家来,李某乙进门就说:“王某把我坑死了”。我一看家里来了要账的了,害怕吓着孩子,就领着孩子到邻居家门口玩,当时看到我家门口停着两、三辆汽车。等了一、二十分钟,李某乙和那伙人一块出来,李某乙上了一辆面包车,其中一个青年和我说:“李某乙欠钱,你也跟着去帮忙借钱还钱。”我自己抱着孩子也上了一辆面包车,我和李某乙、高某一辆车,车上还有一、两个人。之后李某乙给我打过多次电话说人家逼死他了,让把房子抵押了,我不同意把房子抵押了。第二天我没有见到李某乙,上午的时候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人家要带着他回家,要我签字把房子抵押给他们,我没同意,也没回家。中午的时候,李某乙给我来电话说跳车跑了,现在派出所,一直到了第三天下午,李某乙才回到家,回家后李某乙和我说:“人家要账逼得紧,我不能在家待了,我得赶紧出去躲躲。”其他也没有说就走了,当时我看到李某乙穿的棉袄胳膊、腰部裂了几道裂缝,裤子上也有裂缝。我没有看见有人拿枪,是出事后很长时间了,李某乙才和我说这伙人有枪,具体情况也没有和我说,包括出事晚上被带到什么地方,是不是被打都没有和我说过。跟着我们要账的有五、六个人,这伙人在我们借钱的过程中一直跟着来。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4日上午9点来钟,我下夜班回来走到王某的冷库时,见冷库里有很多人,我就进去看了看。9点半左右,王某的表哥李某乙到了那里,他进屋问我:“王某和他媳妇呢?”我说:“没在家。”他说:“他借的钱,我担保的,人家要来找我,我得问问他怎么办。”过了20多分钟,陈某乙去了,他去了之后就和李某乙说:“王某没在家,他借的钱你给他担保的,你替他还了吧。”李某乙说:“咱得找到王某说说啊。”他俩在屋里说了两句就出去到大门上了,大约过了10来分钟,大门上来了两辆车,一辆奥迪,一辆桑塔纳2000,车牌号我没记住,从车上下来了7、8个人,其中三个小青年拿着枪,一把长枪,两把短枪,他们进门就问:“陈某乙呢?”陈某乙就过去了,我一看他们拿着枪,就到屋里打“110”报警了,我打完电话出来的时候,那伙人就走了。后来我听院子里富源运通公司的人说李某乙被他们带走了。4、证人亓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欠我姨家表哥张峰的钱,王某没钱还了,答应用蒜薹顶账。这样,我和何风岭租了车去拉的蒜薹。大约10点、11点来钟,来了辆黑色老款奥迪轿车,我记得是个外地牌子,从车上下来两、三个人,其中一个操东北口音40来岁的男子双手端着一把长枪站到我们拉蒜薹的车前,连咋呼带骂,说:“都不许拉了,这是我的东西,再动我打死你们。”当时我们就都没敢动。大约5分来钟,拿长枪的就和跟着他来的人上车走了。他们临上车的时候,有个看着眼熟的20来岁小青年过来问我:“你在这里干什么?”我说:“我是来拉蒜薹的。”我问他他来干什么,他说也是来要账的,说完这几句我就过去过磅了,我没再看到这个和我说话的。正在过磅的时候,我听到南边一声枪响,然后我就往南看,看到那辆奥迪车从驾驶位后面伸出来一个枪管,又响了一枪,然后没再听到枪响。我们接着过了过磅,拉着蒜薹就走了。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的时候,大王庄镇王某让我帮他联系个人借钱。后来我把在莱城交警一大队西边干烧烤的金某介绍给他了。到了12月23日那天,金某和高某给我打电话,说找不到王某了,让我联系王某赶紧还钱,当时我还能联系到王某,我问他事情(还钱)怎么样了,他说还没完事,到了24日,后来就联系不到了,我就自己开车到了羊里镇三官庙村直接找的李某乙,李某乙他媳妇给我的李某乙的电话,然后我打电话联系他,他说在王某的冷库里,我就开车去了。到了后,我和李某乙谈了会,没过多久,高某开着一辆面包车去了,车上还有一个年龄在四五十岁的男的。然后我把李某乙叫出来,高某和他谈的王某还钱的事。我听见冷库大门有吵吵的动静,我见高某在那里推搡李某乙,高某问李某乙:“钱怎么治?”我也问李某乙:“王某不见了,你这个担保人怎么治?”李某乙说:“家去我拿钱去。”这样高某让李某乙上他开来的面包车,我跟着李某乙也上了车。在车上,李某乙给他媳妇打电话说:“赶紧给我兑伙钱,要不他们拿枪揍死我。”高某开着车就到了李某乙家,下车的时候,我才见金某开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轿车也去了,金某还领去了两三个二十五六岁的小伙子。我们这伙人都到了李某乙家了,高某和李某乙要钱,李某乙说他家里实在是没钱。我、李某乙、李某乙的媳妇、高某和原先在高某车上的那个人坐高某的面包车,金某以及领去的那两三个小伙子坐的金某的轿车。到下午3、4点来钟的时候,羊里镇北留村的陈峰给我打电话,非让我给李某乙求求情,让高某宽限几天,我答应了,我坐公交车去的金某的烧烤店,到的时候已经是下午5点多了,李某乙、高某、金某,还有在李某乙家见到的那几个小伙子在店里吃饭。到了后,我听李某乙和高某在那里说拿李某乙的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然后宽限李某乙几天再还钱,我也和高某商量,高某答应了,但是必须得找个担保人。到了第二天9点来钟,李某乙、金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店里,我就去了,他们还是商量拿李某乙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做抵押的事,后来我们就坐车到李某乙家拿土地使用证,我和李某乙,还有揍我的那个小伙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坐桑塔纳2000,高某、金某,还有一个没见过的人开一辆黑色轿车。当走到羊里镇中心路口的时候,因为车比较多,车速慢下来了,这时候,李某乙跳了车跑到羊里派出所可能就报了警了。6、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具体哪一年不记得了,一天上午苏某甲给我打电话叫我跟着他出去一趟,他开了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拉着我,车上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青年,他车跟在一辆黑色的奥迪车后面,车上有金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小青年。我们两辆车就去了大王庄镇的一个冷库。到了冷库后,金某下了车从他车上拿出了一把长枪,两手端着枪吓唬人,记得当时他说了句“刚才谁不让进的。”奥迪车上的一个小青年下车的时候手里还拿了一把短的手枪样式枪,后来我看到他拿枪指着一个人,抓住这个人的衣领,好像要打他,旁边站着几个人给拉开的,没打起来,旁边站的人中有一个姓高的,家是泰安的。金某下车后,我和苏某甲也从车上下来,他从车后排脚下拿了一把大锤,我拿了一个撬棍,我们车上的另一小青年干的什么我没印象了。我和苏某甲下车后,拿上东西,到了这伙人跟前,我和苏某甲光站着看什么也没干。把拿短枪的和他抓的那个人拉开后,让他上了一辆车,上哪辆车我不记得了,后来到晚上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个人是个担保人,然后带着他到了羊里镇这个人的家里。我们离开冷库时,我还是坐的苏某甲开的桑塔纳车,我听到金某坐的奥迪车上响了2声枪响的动静,当时我没看到到底是怎么回事。晚上5点来钟,我到烧烤店吃的饭。当时那个担保人也在店里,还有金某、姓高的,苏某甲,还有跟着到冷库的那几个小青年,我们这伙一块吃的饭。快吃完饭的时候,我们这伙人打了这个担保人一顿,我就踢了他几脚,苏某甲也动手来,但怎么打的我想不起来了,其他人,因为我当时都不认的,所以也想不起来他们怎么打的、谁打的了。后来我们一直吃到晚上10点来钟,吃完我就回家了,后来就没再掺和这件事。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4日上午10点来钟,我到王某的冷库去见李某乙也在那里,往回走到冷库后边往西的拐弯处,听到冷库大门上咋呼声,看到冷库门口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两个人从后备箱里拿出来一把猎枪和一把炮锤,另外两个人从后备箱里拿出来两把像驳壳枪样式的短枪。拿猎枪的那个人右手提着猎枪,用脚踹的李某乙,之后他们这几个人把李某乙弄到他们开来的面包车上,然后来的这两辆车就往南走了,走到冷库南边的下坡路时,我听到了两声枪响。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从王某的冷库一建起来就在那里开机子,2011年王某的冷库出了事,王某跑了我就不干了。2011年12月24日案发那天,我到冷库里上班时,有很多人在冷库里往外出蒜薹。快中午的时候,我出了冷库大门往北走,快走到北边的一个水库的时候,听到很响的一声,好像是枪响的声音。9、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的时候,这个姓金的到我店里和我说想买打鸟的枪,过了好长时间,我才给他兑伙到的,然后我到他店里给他送的那把长枪。隔了四五个月后,到了2010年下半年,又卖给他两把短的,是分两次卖给他的。10、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4日那天下午2点来钟,俺老伴说魏某他对象李某乙给人家做的担保,现在借钱的和他要钱,他来和咱借钱。我回家后李某乙和俺外甥女(魏某)在院子里等着,还有一个人跟着他们,我嫌李某乙给别人做担保,熊了他一顿,然后到屋里给他拿了1000块钱,把钱给了俺外甥女,他们拿了钱就走了,他们走后我就回村干活了。当时李某乙脸上有土,身上也不干净,人不怎么精神,像是挨了揍似地,当时他也没说话。11、证人孙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李某乙借钱的过程。12、辨认笔录,证实经高某辨认,其认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就是伙同其非法拘禁李某乙的人;经李某乙辨认,其认出金某就是案发当天在王某冷库门口手持长枪的40多岁男子;经陈某乙辨认,其认出苏某甲就是2011年12月24日晚上在金某的烧烤店对其殴打的小青年;经苏某乙辨认,其认出高某就是案发时参与非法拘禁李某乙的人;经雷某辨认,其认出金某就是购买其三把火药枪的人。13、现场勘查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照片情况。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记录单、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匿名群众于案发当日拨打110报警至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该局于2011年12月30日以非法拘禁立案侦查,被告人高某等人于2016年3月16日、22日先后被该局拘传到案,被告人苏某甲于同月26日到该局投案。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的年龄等情况。16、工作说明,证实经大王庄派出所办案人员工作,未查到涉案疑似枪支。17、工作说明,证实李某乙于2011年12月25日跳车跑进羊里派出所报警求救的经过。1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叶某于2014年6月16日被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1月4日被减刑释放。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月27日被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19、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叶某、陈某甲、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并非仅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均不构成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缓刑以前羁押的68日已折抵,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柳俊海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亓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