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杜建满与刘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满,刘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203号原告杜建满,男,生于1953年7月14日,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刘厚君,男,汉族,现住榆阳区。本院审理原告杜建满与被告刘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建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杜建满。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