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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少斌与杨改凤、孙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少斌,杨改凤,孙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869号原告:谢少斌,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杨改凤,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孙景宇,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谢少斌与被告杨改凤、孙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谢少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少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少斌负担。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