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少斌与杨改凤、孙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少斌,杨改凤,孙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869号原告:谢少斌,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杨改凤,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孙景宇,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谢少斌与被告杨改凤、孙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谢少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少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少斌负担。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