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彭开勇与蔡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开勇,蔡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彭开勇。被执行人蔡娜,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319号1栋3单元405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108270068。本院在执行彭开勇与蔡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蔡娜在长沙银行怀化分行账号62×××29上的工资存款14万元,现被执行人蔡娜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