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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秦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秦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0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住所地:桂林翠竹路11号。法定代表人秦夏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丘麟该行员工。被告秦玉明,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被告秦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实收31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苏 敏人民陪审员  马黎娟人民陪审员  杨武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文若诗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0304民初10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秦夏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麟该行员工。被告秦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被告秦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实收31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苏敏人民陪审员马黎娟人民陪审员杨武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文若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