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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显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邱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邱显国,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显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邱显国执行款4259.89元。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邱显国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720.1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邱显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熙鹏 搜索“”